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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享有的权益你都知道有哪些吗

发布时间:2021-06-12人气:10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重要的劳动用工方式

目前在很多用人单位得到广泛接受

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并自2013年7月1日施行

人社部通过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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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芜湖劳务派遣派遣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芜湖劳务派遣有试用期吗?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吗?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工有社保吗?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由谁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单位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工可以参加工会吗?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 第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谁承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和终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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